12月24日上午11时许,唐河县源潭镇马湾村一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土方塌方,导致3名施工工人被埋, 2人送医院途中死亡,1人送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唐河县委、县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关领导第一时间组织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源潭镇党委、相关人员赶往事故现场,积极开展救援等工作。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事故调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治、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六个应急处置小组开展工作。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复杂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质[2009]87号附件一)
2、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 87号)13号)文件,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建质【2009】87号第八条)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建质[2009]87号附件二)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建质[2009]87号附件二)
设置要求:基坑支护结构受到周边、开挖深度改变等影响较大,需改变原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1、开挖深度较大或存在边坡塌方应按(JGJ120-2012)中表3.3.2的适用条件选用放坡、悬臂式排桩支护结构等。
2、在基础沟槽开挖过程中,随时观察支护的变化情况,若有明显的倾覆或隆起状态,立即在倾覆或隆起的部位增加对称支撑。
1、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符合基坑工程设计的限值、地下主体结构设计要求以及监测对象的控制要求。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GB 50497-2009第8.0.1条)
2、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以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两个值控制。(GB 50497-2009第8.0.2条)
3、因围护墙施工、基坑开挖以及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地层位移应按下列条件控制:(GB 50497-2009第8.0.3条)
③对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引起的变形不得超过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④不得影响周边道、地下管线等正常使用;
1、基坑降水可采用管井、真空井点、喷射井点等方法,并宜按表7.3.1的适用条件选用。(JGJ120-2012第7.3.1条)
2、基坑内的设计降水水位应低于基坑底面0.5m。当主体结构的电梯井、集水井等部位使基坑局部加深时,应按其深度考虑设计降水水位或对其另行采取局部地下水控制措施。
3、用截水结合坑外减压降水的地下水控制方法时,尚应降水井水位的最大降深值。各降水井井位应沿基坑周边以一定间距形成闭合状。当地下水流速较小时,降水井宜等间距布置;当地下水流速较大时,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宜适当减小降水井间距。对宽度较小的狭长形基坑,降水井也可在基坑一侧布置。(JGJ120-2012第7.3.3条)
1、地下排水措施宜根据边坡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选择,可选用大口径管井、水平排水管或排水截槽等。当排水管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渗漏。(GB50330—2002第3.5.3条)
2、边坡工程应设泄水孔。对岩质边坡,其泄水孔宜优先设置于裂隙发育、渗水严重的部位。边坡坡脚、分级平台和支护结构前应设排水沟。当潜在破裂面渗水严重时,泄水孔宜深入至潜在滑裂面内。(GB50330—2002第3.5.4条)
3、对坑底汇水、基坑周边地表汇水及降水井抽出的地下水,可采用明沟排水;对坑底以下的渗出的地下水,可采用盲沟排水;当地下室底板与支护结构间不能设置明沟时,也可采用盲沟排水。(JGJ120-2012第7.4.1条)
4、明沟和盲沟坡度不宜小于0.3%。采用明沟排水时,沟底应采取防渗措施。采用盲沟排出坑底渗出的地下水时,其构造、填充料及其密实度应满足主体结构的要求。(JGJ120-2012第7.4.3条)
5、沿排水沟宜每隔30m~50m设置一口集水井;集水井的净截面尺寸应根据排水流量确定。集水井应采取防渗措施。(JGJ120-2012第7.4.4条)
6、基坑坡面渗水宜采用渗水部位插入导水管排出。导水管的间距、直径及长度应根据渗水量及渗水土层的特性确定。(JGJ120-2012第7.4.5条)
7、采用管道排水时,排水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排水量确定。排水管的坡度不宜小于0.5%。排水管道材料可选用钢管、PVC管。排水管道上宜设置清淤孔,清淤孔的间距不宜大于10m。(JGJ120-2012第7.4.6条)
1、当支护结构构件强度达到开挖阶段的设计强度时,方可向下开挖;对采用预应力锚杆的支护结构,应在预加力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天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JGJ120-2012第8.1.1条)
2、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JGJ120-2012第8.1.3条)
3、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JGJ180-2009第6.3.2条)
1、应按支护结构设计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JGJ120-2012第8.1.1条)
2、开挖至锚杆、土钉施工作业面时,开挖面与锚杆、土钉的高差不宜大于500mm. (JGJ120-2012第8.1.1条)
③对采用内支撑的支护结构,宜采用开槽方法浇筑混凝土支撑或安装钢支撑;开挖到支撑作业面后,应及时进行支撑的施工;
4、基坑土方应严格按照开挖方案分区分层开挖,控制分区开挖面积、分层开挖深度和开挖速度,及时设置锚杆或支撑,从各个方面控制时间和空间对基坑变形的影响。
5、基坑土方开挖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挖,并贯彻先锚固(支撑)后开挖、边开挖边监测、边开挖边防护的原则。严禁超深挖土。(JGJ180-2009第6.1.3条)
3、注意开挖面的能见度,必要时,需安装照具进行补光。夜间施工宜在作业区附近反光标志。
4、开挖过程,专业人员应旁站指挥,确保开挖过程不碰撞支护结构。测量人员需加强开挖面标高的监测,防止超挖。
5、机械开挖时,应在基坑及坑壁留300~500mm厚土用人工挖掘修整;如有超挖现象,应保持原状,不得虚填,经验槽后进行处理。(DBJ/T15-20-97第14.1.5条)
设置要求:在软土场地或淤泥上挖土,当机械不能正常行走和作业时,应对挖土机械行走线用铺设渣土或砂石等方法进行硬化。(JGJ 180-2009第6.3.6条)
1、在垂直的继母十七岁坑壁边,此安全距离还应适当加大,软土地区不宜在基坑边堆置弃土。2、施工机具设备停放的必须平稳,大、中型施工机具距坑边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支撑情况,土质情况等,经计算确定。
设置要求: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周边必须安装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JGJ180-2009第6.2.1条)
2、防护栏杆应由横杆及立杆组成;横杆应设2道~3道,下杆离地高度宜为0.3m~0.6m,上杆离地高度宜为1.0m~1.2m;立杆间距不宜大于2.0m,立杆离坡边距离宜大于0.5m;
3、防护栏杆宜加挂密目安全网和挡脚板;安全网应自上而下封闭设置;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挡脚板下沿离地高度不应大于10mm;
1、采用井点降水时,井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警示标志应明显。停止降水后,应及时将井填实。(JGJ180-2009第 6.3.10条)
2、注意井口,防止杂物掉入井内,经常检查排水管、沟,防止渗漏,冬季降水,应采取防冻措施。(JGJ/T111-98第8.2.3条)
★基坑开挖前应编制监测方案,并应明确监测项目、监测报警值、监测方法和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等内容。
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周边条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订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
2、一级基坑应测项目:边坡顶部水平位移、边坡顶部竖向位移、深层水平位移、立柱竖向位移、支撑内力、锚杆内力、地下水位、周边地表竖向位移、周边建筑水平竖向位移及倾斜、周边建筑地表裂缝、周边管线、基坑周边有地铁、隧道或其他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设施时,监测项目应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GB50497-2009第4.2.2条)
设置要求:1、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中被对象的控制要求。(GB 50497—2009第8.0.1条)
2、当出现特殊情况时,必须立即进行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中的对象采取应急措施。(GB 50497—2009第8.0.7条)
设置要求:1、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应满足要求。(GB 50497—2009第5.1.1)
2、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不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并应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GB 50497—2009第5.1.2条)
3、基坑监测的选择应根据基坑类别、设计要求、场地条件、当地经验和方法适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方法应合理易行。(GB 50497—2009第6.1.1条)
设置要求:1、基坑工程监测频率的确定应满足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的要求。(GB50497-2009第7.0.1条)
2、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应综合考虑基坑类别、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当地经验而确定。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对于应测项目,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开挖后现场仪器监测频率的确定可参表B.11.7。(GB50497-2009第7.0.3条)
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加强监测,提高监测频率。(GB50497-2009)7.0.4。
1、基坑监测分析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能及时提供可靠的综合分析报告。(GB50497-2009第9.0.1条)
2、阶段性报告应包括该监测阶段相应的工程、气象及周边概况,该监测阶段的监测项目及测点的布置图等内容。(GB50497-2009第9.0.11条)
1、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JGJ147-2004第2.0.2条)
3、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区域,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JGJ147-2004第4.5.4条)
4、拆除前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JGJ147-2004第5.0.5条)
5、 基坑支撑拆除主要采取人工拆除、机械拆除以及其他非常规拆除方式等,拆除按施工方案进行,拆除顺序应本着先施工的后拆除,后施工的先拆除的原则进行,即从下至上分层进行。
设置要求:1、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JGJ147-2004第4.2.2条)
2、拆除施工时,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足够的承载力。(JGJ147-2004第4.2.3条)
3、对较大尺寸的构件,必须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离至安全地方。(JGJ147-2004第4.2.4条)
1、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必须按搭设方案施工,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JGJ147-2004第4.5.1条)
2、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JGJ147-2004第4.1.1 条)
3、人工拆除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JGJ147-2004第4.1.7条)
1、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作业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爆破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将工程分为A、B、C,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爆破拆除工程应做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JGJ147-2004第4.3.1条)
4、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JGJ147-2004第4.4.2条)
5、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放。(JGJ147-2004第4.4.3条)6、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JGJ147-2004第4.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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