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汽车导购 > 正文

深圳汽车调控政策今起实施新能源车不限牌

类别:汽车导购 日期:2018-2-20 20:57:06 人气: 来源: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总量无额度。

  纯电动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混合动力小汽车或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普通小汽车指标可以用于普通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和纯电动小汽车登记。

  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局《关于优化申请小汽车更新指标办理条件的通知》(深交〔2017〕31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委员会 深圳人居委员会 深圳市局《关于2016年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2016〕241号),市交通运输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5〕1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等有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取得更新指标。

  纯电动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混合动力小汽车或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普通小汽车指标可以用于普通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和纯电动小汽车登记。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纯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及按国家有关许可原装进口的纯电动小汽车、燃料电池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是指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汽车;普通小汽车,是指除前述纯电动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小汽车。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市指标管理机构(下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十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总量无额度。

  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确定。1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第十二条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3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但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三)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但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

  前款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3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3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2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单位除按照前款获得相应数量的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编码外,一个配置周期内,可增加1个申请编码,该申请编码只能用于申请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第十四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

  第十五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行为,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也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或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该车系使用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同时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二)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该车系于2016年7月31日前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同时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三)名下仅持有1个有效的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或仅有1个纯电动小汽车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

  第十六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可以再申请1个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单位或个人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配置方式的,应当撤回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退出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后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其中,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应当于每月8日24时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九条市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在深居住情况;市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信息以及名下的车辆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医疗保险信息;市市场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新开工项目投资额信息;市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审核部门需要上级部门或非本市部门审核申请人信息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二十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应当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申请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直接配置相应指标;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核结果,其中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资格审核结果于每月23日公布。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经复核,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下一次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直接配置相应指标;不成立的,应当说由。

  第二十一条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个人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3个月。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第二十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指标证件。

  第二十四条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通过委托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

  竞买人申请竞价的,应当按每个申请编码5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

  第二十八条竞价采用网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金本息按照约定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件。

  第三十一条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公共交通发展、交通拥堵治理。

  第三十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或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个人使用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可以按照实际车辆数申请更新指标;如名下还有其他登记在本市的小汽车,该部分小汽车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四条更新指标按类型包括普通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车辆最近一次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时使用的指标类型确定更新指标类型,但原车辆系使用电动小汽车指标登记的,发放混合动力小汽车更新指标。

  第三十五条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个人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六条单位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部门。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核查。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居住地条件、基本医疗保险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单位或个人对相关部门信息核查结果有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信息核查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经复核,成立的,信息核查部门应当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指标证件。

  第三十七条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深自带小汽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1人可以直接申领1个其他指标。

  第三十八条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用途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九条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教练”、“出租客运”(限巡游出租车)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四十一条按照本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1人可以直接申领1个其他指标。

  第四十二条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本市小汽车转移登记的,凭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离婚后的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第四十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四十四条 2014年12月29日18时后,单位或个人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的,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1年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单位或个人持县级以上门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符合条件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领其他指标。

  被盗抢小汽车追回后,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在已用指标新增小汽车和被追回小汽车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上述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解除车辆“被盗抢”状态之日起6个月之内未办理上述登记的,名下小汽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五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的,发放其他指标的证件;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由。

  第四十六条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件,或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件。

  (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小汽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等营运小汽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八条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第四十九条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位或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将其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可以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手续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五十条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审核工作规则。

  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材料,、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或伪造指标证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

  变造、买卖、变相买卖或租、借指标证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责任人的指标申请。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信用征信系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变更至无车且无有效指标另一方名下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第五十五条因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小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汽车注册、转移登记或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件。

  第五十六条因本市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竞拍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和指标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有关证件,到本市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第五十七条黄标小汽车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不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八条根据《深圳市人民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的,已经相关部门登记并取得公证证明的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汽车,应当自取得公证证明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取得指标证件;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已取得指标证件的,应当自取得指标证件之日起1年内完成转移登记;逾期未完成转移登记的,该指标证件失效。

  第五十九条为促进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便小汽车更新,建立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制度。

  二手车经营者收购小汽车,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转移登记后,小汽车应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外不得上行驶。

  (一)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是指指标管理机构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5〕1号)发放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汽车。

  (四)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六)黄标小汽车是指2013年6月1日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七)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者收购二手小汽车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使用的虚拟指标。

  

0
0
0
0
0
0
0
0
下一篇:没有资料

网友评论 ()条 查看

姓名: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个

推荐文章更多

热门图文更多

最新文章更多

关于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帮助

CopyRight 2002-2012 技术支持 FX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