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市场竞争激烈,当各大二手车电商平台纷纷抢占市场份额时,广告宣传无处不在、铺天盖地,那么,这些宣传用语是否恰当呢?
今天,上海市普陀区开庭审理了一起知识产权案件。车王(中国)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王’)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所在公司(以下简称‘瓜子二手车’)告上法庭。“车王”因不满“瓜子二手车”在自家网站、移动应用软件、微信号等多平台内使用“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比车商多卖元”等宣传用语,要求被告“瓜子二手车”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据悉,本案之前,双方均有过将对方诉至法院的记录。
“车王”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车王”享有与“瓜子二手车”公平竞争的。然而,“瓜子二手车”在其经营活动中大量、反复使用“没有中间商赚差价”等用语,并对其运营的瓜子平台与包括“车王”在内的二手车实体店经营者〈以下简称“车商”)进行片面对比和宣传,消费者,使其相信在瓜子平台上可以实现最终用户直接与实际车主进行交易,杜绝中间交易环节,将车商和“黄牛”在传统二手车交易中“层层加码产生的差价”让渡给买卖双方,实现“没有中间商赚差价,车主多卖钱,买家少花钱”的双赢局面。
原告“车王”认为,“瓜子二手车”的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广告法》的,严重损害了原告“车王”的权益。“瓜子二手车”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市场优势地位,并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二手车交易渠道的判断和选择,贬损了包括原告在我的换夫经历内的所有车商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与声誉,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导致原告流失了大量二手车车源和顾客群体,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瓜子二手车”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对于“车王”的,被告“瓜子二手车”表示,这种说法,完全无法立足,纯属商业行为,不予认可,“瓜子二手车”认为,他们的宣传行为完全合理,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瓜子二手车”认为双方经营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发生在存在竞争关系的主体之间,“瓜子二手车”认为,“车王”是传统二手车经营主体,其商业模式为B2C模式,典型的重资产模式,需要在交易的各个环节要占据巨额资金,其中巨额资金用于大量收购二手车,过户到原告自身名下后再将二手车卖给买方,原告赚取的是买进和卖出的差价。
被告“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是提供二手车信息的平台,被告从未拥有任何平台上二手车的所有权,被告的经营模式是促成交易,并不参与交易,被告收取的是平台服务费,不拥有二手车的所有权,是轻资产模式的C2C模式。两种模式的差异在于二手车是否过户到自身名下。
“瓜子二手车”认为,他们使用的宣传用语,都有合理依据,并非虚假宣传。第一句:“没有中间商赚差价”。被告理解二手车领域,传统交易模式是车商向售车方购买二手车,然后将二手车卖给买方,以车王为代表的角色是中间商,其利润是收车与卖车价格的差价。但被告只是二手车信息提供平台,二手车线上直卖改变了传统交易模式,使个人车主卖家和买家直接交易,价格双方都可看到,是透明的,瓜子赚取的是提供信息服务的费用,很难将服务费理解为差价,没有两者之差可以比较。所以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是对被告商业模式的客观描述。
“比车商多卖元。”比较数据来源于二手车领域权威的数据提供网站“车三百”,输入特定的条件会进行估价,被告有证明瓜子的成交价比同款车在车三百的收车价要更高。
被告表示,除了直卖模式,还有一种保卖模式。即使是在保卖模式下,被告收取的是保卖服务费,是保管代卖标的二手车,而不是如原告拿到二手车的所有权后再卖出。当车主的车经过测评,被告向车主提供金,车一定时间内在我们平台成交,金一般达到全款的80%。如果没有在一定时间内成交,被告会继续在平台销售,车主依然可以拿到保底价,差额部分由我们支付给车主。所以即便在保卖模式下,标的二手车所有权也不会在被告名下。
庭审中,双方围绕原告是否具有提起本次诉讼的主体资格双方是否有竞争关系及两句广告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等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及辩论。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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