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及有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需缴纳二手车交易的纳税人有哪些?
销售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申报缴纳。其中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
二、主管国税机关如何对二手车经营主体进行税务登记和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企业按照其在工商、商务部门的登记、备案类型和实际经营行为进行税务登记和管理。
三、二手车交易纳税人如何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
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包括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购销业务,下同)直接销售二手车,凭的联原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
其他纳税人直接销售二手车,应向机构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二手车市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次申报缴纳,凭税收缴款书原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市城区(不含武当山特区)内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发售和税收征管,统一由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集中管理(以下简称市国税局车购税)。
四、免征二手车交易的行为有哪些?
自然人直接销售二手车,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免征。
五、二手车交易买卖双方办理交易时,应向二手车市场提供哪些资料?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时,应要求买方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卖方提供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个人身份证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二手车交易买卖合同或者协议;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直接销售二手车,需提供的联原件;其他纳税人直接销售二手车,需提供税收缴款书原件;
(六)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销售,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行政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七)以委托出售方式销售的二手车,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
(八)经法院判决、裁决、调解的二手车,需提供出具的、裁决书、调解书等复印件。
六、二手车销售统一的填开内容上有什么要求?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依本公告为他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时,应如实填列除“经营、拍卖单位”栏以外其它栏次的内容。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从事二手车购销业务,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时,应如实填列除“二手车市场”栏以外的其它栏次内容。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购销业务,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时,应如实填列除“二手车市场” 栏以外的其它栏次内容。
(四)拍卖企业从事二手车拍卖业务,应缴纳,申报时需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时,应如实填列除“二手车市场” 栏以外的其它栏次内容。
七、二手车交易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应按二手车实际成交价格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国家《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确定的评估价格或湖北省二手车交易行业协会《关于规范二手车交易评估价格的意见》确定的最低评估价格为二手车交易计税价格。
最低评估价=原购车价×降价系数×使用年限系数。其中:①原购车价:购置新车时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②降价系数:50%。③使用年限系数:第一年100%、第二年90%、第三年80%、逐年递减10%。从第十一年开始不作下限,由买卖双方根据车况自行商定。
正当理由,是指车辆由于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价值大幅减损,且能提供、保险公司等部门出具的鉴定、理赔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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