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山东青岛汽车保有量的增多,车辆投诉也越来越多。17日,工商部门发布今年以来汽车领域的典型投诉,并发布消费警示,给消费者购车进行支招。
分清“定金”“订金”
王某给4S店1000元定金,后来不想购车,要求退回定金。在调解过程中,该汽车4S店出具了王某签订的购车合同及定金收据,合同中有明确条款写明“定金不退”。最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4S店不同意退款。
工商部门提醒,在订车之初,消费者应明确合同条款,如汽车4S店许诺可退订金,应书面明确在合同上,并在确定购车后再交订金。此外,要分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不可以随意退还,而订金则可以要求退还。
明确约定出厂日期
今年9月,市民周先生在4S店缴付全款订购一辆品牌车,店方承诺是最新款式车型。可是,在提车时却发现车辆生产日期为3月份,周先生认为该车是“库存车”,要求换车。当初,4S店销售员曾亲口承诺,提供6月份生产的车,在调解过程中,4S店否认曾作出提供6月份生产车辆的承诺。经调解,4S店同意延长一年保修赠送三次免费保养。
工商人员介绍,所谓“库存车”没有一个明确法律定义,但在汽车销售行业确实有“库存车”一说,它一般是指出厂后超过3个月还没有销售出去的汽车,法律上并无此概念。在订购车辆过程中,应将购买车辆的品牌、型号、出厂日期等具体信息通过合同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纠纷的产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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