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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类别:二手车 日期:2015-12-30 12:25:39 人气: 来源:

  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15-069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23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2日—1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

  月22日15:00至2015年12月23日15:00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5年12月16日

  (二)召开地点:无锡市滨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浪东508号华发大厦B座24楼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翁耀根先生

  (六)会议通知: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刊登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6位股东,代表公司股份285,624,422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51.004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

  281,4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2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共4,224,4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544%。无锡华东重机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杰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关

  联股东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九)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无锡华东重型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三、 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4,203,9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147%;反对 20,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853%;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03,9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5147%;反对 2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48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5,603,9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28%;反对 20,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72%;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03,9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5147%;反对 2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48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秦党亲律师、袁红兵律师现场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五、备查文件:

  1、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3日

  查看公告原文

  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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